今天来聊一个很严肃的话题,美女官员们的隐私权需要保护吗?
01隐私权这个说法,不是老祖宗留下的,是从西方传过来的。
当满清还在“三从四德”、“缠小脚”的时候,
1890年,美国历史最具声望的大法官
路易斯·布兰代斯(Louis Brandeis),与他的同学塞缪尔·沃伦(Samuel warren)在《哈佛法律评论》(Harvard Law Review)上共同发表了《隐私权》(Right to Privacy)一文。
这是
“隐私权“第一次作为法律概念被提出来。
什么是隐私权呢?
布兰代斯大法官将“隐私权
”定义为“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”。
他认为
隐私权是我们个人自由的起点,只有界定了这项“人类最广泛,文明人最珍视”的权利,个人的“信仰、思想、情感和感受”才能得到保障。这种权利不仅意味着个人有权利对抗其他个人对于自己自由的侵犯,更意味着个人有不受新闻媒体和手握公权力的政府侵犯的权利。
路易斯·布兰代斯
1948年,在《世界人权宣言》中,首次将个人隐私列为享受法律保护的范围,免收干涉与攻击。
从五十年代一直到七十年代,中国是没有隐私权概念的。无论你是谁,你是什么身份,“乱搞男女关系”“搞破鞋”是要被群众批斗的。
到九十年代,经过改开之后,随着国门的打开,人们才慢慢有了个人隐私的概念。
但如何确定隐私权的边界,目前各国不尽相同。
比如在奥地利,没有监控和行车记录仪,因为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。
1967年,发生了一起影响力巨大的案件:
凯兹诉美国政府案。在这起案子中,FBI用电子手段窃听并记录上诉人在公共电话亭的谈话。最高法院最终宣布
“经窃听获得的证据侵犯了公民隐私权,为无效证据,应予以撤销。人类的隐私权,不仅仅限于住宅,无论何时何地,即使在公共场所,个人也享有隐私权,对其谈话、通讯的侵犯,就是对其个人隐私领域的侵犯。“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阿伦·韦斯廷(Alan Westin)定义了信息时代的隐私权:
“个人控制、编辑、管理和删除关于他们自己的信息,并决定何时何地、以何种方式公开这种信息的权利”。02那么官员有隐私权吗?
为了理解方便,举个简单的例子。
如果一个人患有乙肝小三阳,这属于他的个人隐私,他没有公开的义务。但是如果这个人当厨师,就不能取得健康证上岗。因为乙肝小三阳有很强的传染性,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,同时也不能从事食品、幼师等相关工作。
也就是说,
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原因,他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,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。官员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。
因为他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,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,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。
因此,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,是最低限度的保护。
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,有充分的知情权。
官员的个人私生活问题属于个人隐私范畴,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,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,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,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,是要受限制的。因此,
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,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。如果是普通的老百姓,男男女女在微信上调情当然属于隐私,任何人在网上未必许可发布聊天内容都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。
但是作为公务员,他们要代替民众实施社会治理甚至是管理,他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理应高于一般人,他们不能乱睡人、不能偷汉子,在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前,他们不能越雷池半步。
在国际上,各个国家都实行公务人员财产公开制度,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。
所以,最近曝光被处理的两起美女官员,一点都不冤,如果你想像普通人那样保住自己隐私,那你就不要选择去当官,凭自己姿色爱怎么睡就怎么睡。
但是你选择了当公务员,那你就必须接受公众的道德质疑,没有所谓的私生活隐私。
一旦他们背叛了让渡个人权利并纳税养活他们的民众,民众不但有权知道背叛的细节,也有权对他们的背叛行为进行道德谴责。
官员有没有隐私权呢?
当然有。
但
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,需要维持在一个最低限度内。
克林顿就莱温斯基案道歉、甚至被弹劾。一个原因是作为一个官员,民众对他的道德水平要求必需高于普通人。第二个原因是一个撒谎的官员,民众有权利质疑他是否能为社会做出正确服务。
所以,别因为被处理的官员很美就心疼她,生怕她们受一点点委屈,有这个闲心,还不如多同情下这几年艰难生存的老百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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